生命重于泰山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,层层压实责任,狠抓整改落实,强化风险防控,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,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。
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,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,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。教育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和学校、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、培训的内容。
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,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。
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,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,增强火灾预防、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。请输入文本